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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線上申請須知

大陸人民健檢醫美入台證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線上申請須知

一、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須知所稱商務活動交流,為以下類型:
(一) 演講。
(二) 商務研習(含受訓)。
(三) 履約活動(含為邀請單位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培訓等)。
(四)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跨國企業係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1、 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2、 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3、 國內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4、 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 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五) 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含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海空運服務)。
三、 適用對象:
(一)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資格及邀請單位資格,請參閱本辦法附表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申請資格應備文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審查表)。
(二) 申請同(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但申請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者,不適用之。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得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
3、 同(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發給與本人相同之證件類別及停留天數。
4、 同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與申請人同一航(班)船入出臺灣地區。但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或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同行之配偶及親屬經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但書情形之一者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5、 隨行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不得較申請人先行來臺,未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延長在臺停留期間者,不得較申請人延後出境。
四、 申請及發證方式:
(一) 由經核准設立有案且領有工商憑證之邀請單位以網際網路至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之子系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線上申辦」(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36505&ctNode=32828&mp=mt)代為申請。首次使用線上系統之邀請單位,須以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登入進行註冊。

(二)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香港、澳門或國外(大陸以外)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為線上申請,申請人(大陸地區人民)另檢附申請書(須登錄邀請單位線上申請之收件號)、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旅行證件或足資證明之身分文件、僑居地身分證明及在職證明等文件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申請人旅居國家無駐外館處者,僅由邀請單位代為線上申請即可。

(三) 發證方式由邀請單位於線上系統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轉發申請人列印或自行列印後再轉寄申請人持憑入境。為維護入出境許可證之列印品質,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並使用A4白色紙張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五、 應備文件:請參閱本辦法附表四。

(一) 申請書:於線上系統登錄申請人資料,中文姓名及相關資料須以正(繁)體字填寫,英文姓名須與其護照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之英文姓名相同。
(二) 大陸地區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上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其身分文件影本。
(三)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四) 最近一年內彩色白底照片,製成圖檔須裁切多餘空白處,臉部占整張圖檔約為三分之二面積,比照國民身分證規格,並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
(五) 保證書: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予以保證。
(六) 團體名冊:於線上系統送出申請案時,由系統代為產出團體名冊。

(七) 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請依來臺目的、理由、重要性及其他有關事由具體列述,並詳實填寫行程內容。以商務研習(含受訓)事由申請請者,須填寫商務研習(含受訓)課程表(實務操作以每日四小時為限,夜間、週末及假日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排課),其課程表內應明列研習之目標、方式、期間、課程、人數、項目、指導人員、時間配置與進度及研習場所。行程涉及觀光旅遊者,應由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接待,請於行程表填寫接待旅行業聯絡資料。但由旅行業、旅行業同業公會擔任邀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八) 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三個月內開立之職務證明正本)。
(九) 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事由申請者,其職務證明文件請載明年資、職位及薪資,薪資標準應達勞委會公告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每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目前為新臺幣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
(十) 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應檢附理由說明書(請載明效期及需求原因)。
(十一)同(隨)行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十二)委託書(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業代辦者,應檢附委託書)。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六、 許可證種類及效期:
(一)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入境者,得於該效期屆滿前後一個月內,線上申請延期一次,有效期間自原證效期屆滿之翌日起,比照原許可效期。
(二) 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線上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算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三) 一年至五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持憑入出境:
1、 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 邀請單位屬於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之自由港區事業或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之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之園區事業。
3、 邀請單位屬於自由經濟示範區所定之事業。
4、 申請人為旅居海外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
5、 申請人為大陸地區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企業之負責人或經理人。
6、 申請人為大陸地區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理人。
7、 申請人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達二次以上。
8、 申請人持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訪問或交流事由之證明文件(亦即申請時持有具F或Y簽注之通行證)。
七、 辦理天數及費用:
(一) 辦理天數:如無須補件或特殊情況,自送件翌日起算五個工作天。
(二) 申請文件不全應於經通知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有正當事由無法於二個月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八、 許可在臺停留期間、核發之證件類別及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條件,請參閱本辦法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另有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亦得申請延長停留期間。
九、 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方式:
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為申請辦理延期,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各服務站臨櫃以紙本送件方式提出。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 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影本。
(四) 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五) 延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
十、 行程報備: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主要商務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線上報請備查。但不得變更已核准之停留日數。
十一、遺失或毀損補發申請:
入境前遺失或毀損者,於線上自行再下載列印即可;入境後遺失或毀損者由邀請單位線上提出申請補發,經核准後於線上繳費新臺幣參百元,並自行下載列印。
十二、注意事項:
(一) 應備文件須以彩色影像製成圖檔上傳線上系統,檔案大小須為512kb以內,格式為jpg或jpeg,內容須端正、清楚,檔案名稱請以該文件類型命名。
(二) 經許可進入之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或前往第三地之機(船)票。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六個月以上者,免備之。
(三) 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
(四) 邀請單位對於邀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活動、負責接待,於其來臺活動期間,負責安排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資料來源: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更新日期:2015/5/5
更新頻率: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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