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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辦大陸人來台從事個人旅遊自由行入台證辦理(自由行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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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自由行)旅遊觀光活動送件須知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線上申請須知
一、 為規範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申請程序及發證作業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對象:大陸 地區人民居住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一) 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 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申請。
(二) 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三、 申請方式:以電 腦登錄方式至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 //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作業平臺進行申請。
四、 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於本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二) 大陸地區所發效 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及簽注事由為「G」(個人旅遊)之通行證簽注頁。
(三) 最近二年內二吋 白底彩色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能辨識與持通行證者為同一人。
(四) 資格證明文件:
1. 以第二點第一款資格申請者,申請時應具備以 下有效之財力證明文件之一。但最近三年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且無違規情形者,免附:
(1) 最近三個月內由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有新臺 幣二十萬元(或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存款證明或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且存款期間須達一個月以上。
(2) 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 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描電子檔。
(3) 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年工資為新臺幣五十萬 元(或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須加蓋公司章戳、開立日期及任職期間一年以上之薪資證明)。
(4) 其隨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 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務機關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2. 以第二點第二款資格 申請者,申請時應具備目前就讀學校之有效學生證或最近三個月內開立之在學證明,其未滿二十歲者應加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
(五) 請於本署線上系 統登錄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
(六) 緊急聯絡人(請 依下列規定於本署線上系統詳細登錄緊急聯絡人資料):
1. 緊急聯絡人以已成年 之大陸地區親屬擔任為原則。
2. 申請人無大陸地區親 屬可擔任緊急聯絡人者, 由大陸地區組團社負責人或主管擔任緊急聯絡人。
3. 緊急聯絡人不可由同 行來臺之大陸地區親屬擔任。
(七) 大陸地區隨同親屬: 申請人有直系血親及配偶隨 同者,應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隨同親屬個人資料。隨同親屬則免登錄本項資料。
(八) 已投保旅遊相關保險 之保單或證明文件:
1. 保險內容應包含旅遊 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費用,其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險金額須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或人民幣五十萬元),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及突發疾病所致之醫療費用最低 保險金額須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或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其投保期間應包含核准來臺停留期間。
2. 保單內容應載明申請 人個人姓名、投保項目及保險額度。
3. 保單內容若未逐一載 明申請人姓名者,應加附蓋有保險公司章戳或旅行社章戳之申請人名冊。
(九) 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 返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外國或第三地區民用航空器服務之機組員或大陸地區人民為在往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性商務(公務)包機服務之機組員,因飛航 任務已持有入出境許可證者,得另申請觀光事由來臺,並檢附切結書具結「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原飛航任務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暫停使用」等文字;已持有觀光事 由且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因工作需要須以飛航任務事由申請來臺者,應檢附切結書具結「不以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從事飛航任務,亦不持憑飛航任務事由 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觀光」等文字,始得不繳銷觀光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依來臺事由,據以持憑入出境許可證入出境。
(十) 領隊未以帶團身 分,而係以個人旅遊申請來臺者,於申請時並檢附切結書具結「不持憑個人旅遊事由之入出境許可證來臺從事領隊業務」等文字,始得不繳銷該領隊入出境許可證, 並核發個人旅遊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十一)其他證明文 件。
五、 申請程序及發證 方式:
(一) 由經交通部觀光 局核准辦理個人旅遊業務,及已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代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申請。
(二)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 向大陸地區組團社提出申請,由大陸地區組團社使用本署線上系統(離線版)登錄申請人資料,並將第四點規定之應備文件正本掃描為電子檔,傳送臺灣地區旅行社 辦理。
2. 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 行業全聯會於核對大陸地區組團社傳送之資料無誤後,即可至本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資料需為正體字),依序取得當日或次日以後之配額,經 本署審核許可並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完成繳費後,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 PDF檔)。
3. 未檢附照片、有效之 通行證「G」簽注或財力證明者,不予受理。
(三) 發證方式:
1. 由臺灣地區旅行 社或旅行業全聯會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自行列印,寄送大陸地區組團社轉發申請人持憑入境。
2. 由臺灣地區旅行 社或旅行業全聯會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傳送大陸地區組團社,由大陸地區組團社列印入出境許可證,轉發申請人持憑入境。
3. 為維護入出境許 可證之列印品質,臺灣地區旅行社、旅行業全聯會及大陸地區組團社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及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4. 列印本署線上系 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請使用A4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單證單面彩色滿版列印(不得使用回收紙或雙面列印)。
六、 個人旅遊每日申 請數額,依內政部公告辦理。
七、 相關事項:
(一) 許可證:
1.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2. 一年逐次加簽證。
3. 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 證。
(二) 審核及補正期間:審 核期間為二個工作日。但不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時間及下列補正期間:
1. 文件不全經通知補正 者,自本署通知補正之翌日起算一個月內未補正者,將不受理予以退件。
2. 旅行業於通知補正當 日下午五時前補正者,當日即繼續審核;如逾下午五時始補正者,則於次一工作日繼續審核,審核期間並重新計算。
(三) 許可證種類及效期:
1.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2. 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 證: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
3. 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 證:大陸地區人民最近十二個月內曾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二次以上(不含隨同直系血親及配偶來臺旅遊次數)或持有經大陸地區核發往來臺灣之個人旅遊多次簽,得發 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
4. 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 發之單次、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發尚餘效期六個月以上之通行證,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四) 停留期間:自入境之 翌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五)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 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日內,由其代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本署各縣(市) 服務站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3. 相關證明文件。
4. 費用:新臺幣三百 元。
(六) 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 活動者之隨同人員,不得較申請人先行進入臺灣地區,且不得較申請人延後出境。
(七) 本署審查第四點第二 款及第四款規定之相關文件時,得要求該文件應為大陸公務機關開立之證明,必要時該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八、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 前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依第五點第三款各目規定之發證方式辦理,重新取得證件並交由申請人持憑入境,不得於申請人已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申請補 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九、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 後遺失、滅失或毀損者,由其代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並列印證件。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 失、滅失或毀損,申請人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
十、 申請案經許可並完成 繳費下證後,若經本署發現該案申請人同時持有其他有效之入出境許可證時,本署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得 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十一、申請處所及查 詢資訊:
(一) 本署線上系統相關使 用操作相關資訊,請洽本署移民資訊組諮詢,聯絡電話:(O二)二七九六七一六二。
(二) 申請作業相關資訊, 請向下列單位洽詢
1. 本署中區事務大隊
(1). 大隊部:(O四)二二六O八三七七。
(2). 新竹縣服務站:(O三)五五一九九O五。
(3). 新竹市服務站:(O三)五二四三五一七。
(4). 苗栗縣服務站:(O三七)三二二三五O。
(5). 臺中市第一服務站:(O四)二二五四九九八一。
(6). 臺中市第二服務站:(O四)二五二六九七七七。
(7). 彰化縣服務站:(O四)七二七OOO一。
(8). 南投縣服務站:(O四九)二二OOO六五。
(9). 澎湖縣服務站:(O六)九二六四五四五。
2. 本署南區事務大隊
(1). 大隊部:(O七)二三五三二六八。
(2). 雲林縣服務站:(O五)五三四五九七一。
(3). 嘉義市服務站:(O五)二一六六一OO。
(4). 嘉義縣服務站:(O五)三六二三七六三。
(5). 臺南市第一服務站:(O六)二九三七六四一。
(6). 臺南市第二服務站:(O六)五八一七四O四。
(7).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O七)二八二一四OO。
(8). 高雄市第二服務站:(O七)六二一二一四三。
(9). 屏東縣服務站:(O八)七六六一八八五。
(10).臺東縣服 務站:(O八九)三六一六三一。
(三) 個人旅遊法令及業務 資訊,請洽本署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諮詢,聯絡電話:(O二)二三八八九三九三分機二六三三。
十二、 第二點所公告指定之 區域計四十七個城市,區域代碼為:
(一) 北京:1100。
(二) 天津:1200。
(三) 石家莊:1301。
(四) 太原:1401。
(五) 呼和浩特: 1501。
(六) 瀋陽:2101。
(七) 大連:2102。
(八) 長春:2201。
(九) 哈爾濱:2301。
(十) 上海:3100。
(十一)南京: 3201。
(十二)無錫: 3202。
(十三)徐州: 3203。
(十四)常州: 3204。
(十五) 蘇州:3205。
(十六) 杭州:3301。
(十七) 寧波:3302。
(十八) 溫州:3303。
(十九) 舟山:3309。
(二十) 合肥:3401。
(二十一)福州: 3501/3591。
(二十二)廈門: 3502。
(二十三)泉州: 3505。
(二十四)漳州: 3506。
(二十五)龍岩: 3508。
(二十六)南昌: 3601。
(二十七)濟南: 3701。
(二十八)青島: 3702。
(二十九)煙臺: 3706。
(三十)威海: 3710。
(三十一)鄭州: 4101/419A。
(三十二)武漢: 4201。
(三十三)長沙: 4301。
(三十四)廣州: 4400/4401。
(三十五)深圳: 4403。
(三十六)惠州: 4413。
(三十七)中山: 4420。
(三十八)南寧: 4501。
(三十九)桂林: 4503。
(四十)海口: 4600/4601。
(四十一)重慶: 5000。
(四十二)成都: 5101。
(四十三)貴陽: 5201。
(四十四)昆明: 5301。
(四十五)西安:6101。
(四十六)蘭州: 6201。
(四十七)銀川: 6401。

資料來源: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更新頻率:不定期

赴臺灣自由行(個人遊)所需電子檔案 (繁體)

準備以下電子檔案: (以下均需正本彩色掃描)
1. 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正面及反面) 。
2. 個人簡歷表。(申請人基本資料.學歷.主要工作經歷等…)
3.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二張(需白色背景) 所附大陸通行證核發日期未超過二年者,免另備照片,可徑掃瞄使用通行證上之照片。
4. 大陸通行證(彩色掃描) 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資訊頁。
5. 申請人往來臺灣通行證簽注頁事由為「G」(個人旅遊)之通行證簽注頁。
6. 申請人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需清晰可辨識為同一人) 未成年之申請人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者,請檢附常住人口登記卡。
7. 申請人戶口本首頁 及 資訊頁(常住人口登記卡)。
8. 申請人-收入證明原件掃描檔:
(1). 以下其中一項
1.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存款證明.銀行證明開戶日期需滿一個月以上。
2.金卡證明需有帳號及英文姓名.彩色掃描.效期內。
3.薪資證明需足12.5萬元以上加注人民幣字樣及日期需一個月內之所得證明檔.需加蓋公司章戳之薪支證明。 (其中一項)
9. 申請人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10. 緊急聯絡人身份證。
11. 填寫大陸地區緊急聯絡人資料。
12. 緊急聯絡人戶口本首頁及資訊頁(常住人口登記卡,需由人口卡中看出親屬關係)。(正本彩色掃描)
1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個人旅遊行程表
14. 隨行者應附全戶戶口名簿及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戶口名簿)。18歲以上未成年在學學生,檢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

來台自由行的手續申請:
先辦妥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簡稱大通證)含個人旅遊簽注頁,再將該證及相關文件遞交臺灣旅行社向移民署代申請入出境許可證(簡稱入台證)。


赴台湾自由行(个人游)所需電子檔案(簡體)

准备以下电子档案: (以下均需正本彩色扫描)
1. 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正面及反面) 。
2. 个人简历表。(申请人基本数据.学历.主要工作经历等…)
3. 最近二年内二吋白底彩色照片二张(需白色背景) 所附大陆通行证核发日期未超过二年者,免另备照片,可径扫瞄使用通行证上之照片。
4. 大陆通行证(彩色扫描) 大陆地区所发尚余六个月以上效期之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信息页。
5. 申请人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页事由为「G」(个人旅游)之通行证签注页。
6. 申请人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需清晰可辨识为同一人) 未成年之申请人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证者,请检附常住人口登记卡。
7. 申请人户口本首页 及 信息页(常住人口登记卡)。
8. 申请人-收入证明原件扫描文件:
(1). 以下其中一项
1.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存款证明.银行证明开户日期需满一个月以上。
2.金卡证明需有账号及英文姓名.彩色扫描.效期内。
3.薪资证明需足12.5万元以上加注人民币字样及日期需一个月内之所得证明文件.需加盖公司章戳之薪支证明。 (其中一项)
(2).随行者应附全户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公安开立并盖有章戳之亲属证明或同户者之户口簿)
9. 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0. 紧急联络人身份证。
11. 填写大陆地区紧急联络人资料。
12. 紧急联络人户口本首页及信息页(常住人口登记卡,需由人口卡中看出亲属关系)。(正本彩色扫描)
13.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行程表
14. 随行者应附全户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18岁以上未成年在学学生,检附直系血亲尊亲属同意书。

来台自由行的手续申请:
先办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简称大通证)含个人旅游签注页,再将该证及相关文件递交台湾旅行社向移民署代申请入出境许可证(简称入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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